申请执行人王某,男,X年X月X日生。
被执行人咸阳市X区X街道办事处小王某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王某,系该村民委员会主任。
上列当事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根据(2010)咸秦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本院于2011年3月15日立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自觉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1)咸秦民执字第x号案件执行终结;本院(2010)咸秦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李岗
审判员张勇锋
代理审判员杨少敏
二O一一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郭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