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李某,女,X年X月X日生。
被执行人陕西中医学院附属医院。
法定代表人刘某,该院院长。
上列当事人因劳动争议一案的(2009)咸民终字第x号判决已生效,依据判决内容及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已执行回2011年度养老金1万元,并给付申请执行人,本案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1)咸秦民执字第x号案执行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李某
审判员张勇锋
代理审判员杨少敏
二O一一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张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