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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民权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以民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盗窃罪,于2011年1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11月16日23时许,被告人李某某伙同张豪、李某、李某、胡亚东、张新红(均另案处理)在民权县X乡X街王xx的网吧上网时,将停放在网吧门口的刘xx的钱江牌摩托车偷走,该车价值378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张豪、李某、李某、胡亚东、张新红、王x、王xx、杨xx的证言、被害人刘xx的陈述、赃物估价结论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7000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赵卫民

二○一一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安进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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