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某人陕西省咸阳路桥工程公司,住所地咸阳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某人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执某人马某,男,X年X月X日生。
上列当事人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3月2日立案执某(执某依据为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咸秦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2011年6月29日本院依法强制扣划被执某人李某案件款及诉讼费、执某、迟延履行金计4936元。现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1)咸秦民执某第x号案件执某终结;本院(2009)咸秦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执某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李某
审判员张勇锋
代审判员杨少敏
二O一一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朱振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