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咸阳路桥工程公司申请执某李某、马某追偿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秦都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某人陕西省咸阳路桥工程公司,住所地咸阳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某人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执某人马某,男,X年X月X日生。

上列当事人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3月2日立案执某(执某依据为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咸秦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2011年6月29日本院依法强制扣划被执某人李某案件款及诉讼费、执某、迟延履行金计4936元。现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1)咸秦民执某第x号案件执某终结;本院(2009)咸秦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执某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李某

审判员张勇锋

代审判员杨少敏

二O一一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朱振宁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