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XXX,女,19XX年X月XX日出生,畲族,罗源县人,农民,住(略)。
被告:朱某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罗源县人,农民,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兰明华诉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兰明华于2010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被告夫妻已经和好,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兰明华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兰明华负担。
代理审判员XXX
二0一0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