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田XX,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苗族,城镇居民,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住(略)。
被告田某某,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苗族,城镇居民,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住(略)。
本院2011年12月16日受理原告田XX与被告田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田XX于2012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田XX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一种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田XX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60元减半收取为180元,由原告田XX负担。
审判员曾勇
二0一二年三月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滕思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