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0)资执字第176-X号
申请执行人XX银行资兴市支行。
法定代表人XXX,该支行行长。
被执行人刘X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资兴市人,居民,住资兴市。
被执行人罗X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资兴市人,农民,住资兴市。
被执行人刘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资兴市人,居民,住资兴市。
本院于2010年4月22日作出(2010)资法民二初字第108—X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刘XX的湘x雪佛来小轿车。2010年11月19日,申请执行人以达成了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法院解除对被执行人刘XX的湘x雪佛来小轿车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刘XX的湘x雪佛来小轿车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黄某
二O一O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廖发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