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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资执字第176-1号申请执行人XX银行资兴市支行申请执行刘XX、罗XX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0)资执字第176-X号

申请执行人XX银行资兴市支行。

法定代表人XXX,该支行行长。

被执行人刘X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资兴市人,居民,住资兴市。

被执行人罗X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资兴市人,农民,住资兴市。

被执行人刘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资兴市人,居民,住资兴市。

本院于2010年4月22日作出(2010)资法民二初字第108—X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刘XX的湘x雪佛来小轿车。2010年11月19日,申请执行人以达成了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法院解除对被执行人刘XX的湘x雪佛来小轿车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刘XX的湘x雪佛来小轿车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黄某

二O一O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廖发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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