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暴某甲。
上诉人(原审原告)暴某乙。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岳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乐支公司。
负责人张某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郭某某,该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李文辉,该公司法律顾问。
上诉人暴某甲、暴某乙、王某某因与被上诉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乐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乐县人民法院(2010)南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南乐县人民法院(2010)南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南乐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李瑞坤
审判员赵洪波
代理审判员李敏
二0一一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侯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