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郭XX,男(个人信息略)。
申请执行人曾XX,女(个人信息略)。
被执行人钟水乡XX村委会第X村X组。
负责人:郭XX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嘉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于2011年3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钟水乡XX村委会第X村X组于2011年3月18日前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钟水乡XX村第X村X组以郭XX的名义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禾支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钟水乡XX村第X村X组以郭XX的名义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禾支行XX账户内存款x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肖成忠
二0一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刘江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