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X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江华县人,干部,住江华瑶族自治县X镇。
被告蒋X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江华县人,居民,住江华瑶族自治县X镇。
本院于2011年8月1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杨XX诉被告蒋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何智勇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原告杨XX诉称,被告蒋XX向我借款x元,至今未还,要求被告返还借款本金x元,支付利息x元。查明:2007年9月21日,被告蒋XX因经营修配厂,向原告杨XX借款本金x元;2011年8月2日,被告蒋XX承诺定于2011年8月10日前还清原告杨XX借款本金x元,支付原告杨XX利息x元,但被告蒋XX仍未如期偿还借款本息。原告杨XX遂诉至本院,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蒋XX返还借款x元,支付利息x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蒋XX定于2011年8月31日前一次性返还原告杨XX借款本金x元,支付原告杨XX利息x元。
二、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为275元,财产保全费370元,被告蒋XX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何智勇
二0一一年八月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韦良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