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何XX,男,(个人信息略)。
被执行人李X(又名李X),男,(个人信息略)。
本院在执行何XX与李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李X在其工作单位嘉禾县环卫所办理了病休手续,现下落不明,李X在中国建设银行嘉禾支行开立有存款帐户x(余额为0元)、x(余额为4.11元)、x(余额为0元),本院已依法冻结了上述三个存款帐户,除此外,被执行人李X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的(2010)嘉执字第X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陶平
审判员肖成忠
审判员雷春燕
二0一0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刘志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