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肖XX,男,(个人信息略)。
被执行人李XX,女,(个人信息略)。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2010年1月28日作出的(2009)嘉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于2010年6月9日向被执行人李XX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XX在2010年6月11日前偿还欠款x元。但被执行人李XX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李XX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帐户中有存款,可依法予以划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李XX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帐户中存款的5000元予以划拨,收款单位为嘉禾县国库集中收付管理局,开户银行及帐号嘉禾县信用联社x。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陶平
审判员肖成忠
审判员雷春燕
二0一一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刘志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