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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甲、朱某某、赵某乙与王某某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某甲,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系该村X村民小组组长,身份证号码x。

上诉人(原审被告)朱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系该村X村民小组党小组长,身份证号码x。

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某乙,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系该村X村民小组会计,身份证号码x。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系该村X村民小组村民,身份证号码x。

上诉人赵某甲、朱某某、赵某乙因与被上诉人王某某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不服清丰县人民法院(2010)清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判决程序有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清丰县人民法院(2010)清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清丰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王某选

审判员赵某波

代理审判员李敏

二O一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侯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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