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诉机关安阳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0年12月7日被刑事拘留,2010年12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安阳县看守所。
安阳县人民法院审理安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杨某某犯抢劫罪、抢夺罪一案,于二0一一年一月二十六日作出(2011)安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杨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罚金x元;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罚金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罚金x元。宣判后,被告人杨某某不服,以原判量刑重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杨某某犯抢劫罪、抢夺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阳县人民法院(2011)安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安阳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董青松
审判员李振安
审判员张立永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马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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