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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余某某与被告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

原告余某某,女,XXX。

委托代理人麦遂舟,栾川县148法律服务所(略),一般代理。

被告望某某,男,XXX。

原告余某某与被告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和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双方于1995年4月10日办理结婚登记,因婚前缺乏了解,婚后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原告在家中没有任何地位,经济上也受到制约,甚至没有钱给孩子买奶粉。十几年来多次协商离婚无果,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解除原被告间的婚姻关系;2、婚生次子望某琦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3、家中房产一半归原告所有,或付给原告15万元;4、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原告所述不实,两个孩子尚年幼,为了家庭,为了孩子不同意离婚。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法庭提交下列证据:

一、(2010)栾城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书,证明原告已向法院提出过离婚,后又撤诉;

二、离婚协议书一份,证明原被告曾准备协议离婚,双方感情已完全破裂。

被告未向法庭提交任何证据。

经庭审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交的第一组证据无异议,对第二组证据有异议,认为是原告自己起草的,并不是双方商量的。

经审理查明:原告余某某与被告望某某于1995年4月10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两个孩子,长子望某远现年15岁,在栾川乡朝阳中学上初中二年级,次子望某琦现8个月大,双方婚后在朝阳村建造一层半楼房。近年来,夫妻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口角。原告曾向法院起诉离婚后又撤诉。现原告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解除婚姻关系。

本院认为:夫妻双方应相互关心、相互容忍才能共建和谐家庭。原被告结婚共同生活已达十六年之久,在这期间双方为家庭共同付出了艰辛的努力,目前虽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但矛盾并非不可调和,建议双方本着互谅互让、诚恳宽容的态度解决矛盾,双方仍有和好的可能,若草率离婚,也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余某某的诉讼请求。

本案诉讼费300元,由原告余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侯红彦

审判员杨京府

代审判员赵伟娜

二0一一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李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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