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XX电信公司
被告XX。
本院于2010年5月7立案受理了原告XX电信公司诉被告XX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被告于2005年2月在原告处登记使用移动手机,号码为:XXX。2009年5月起未缴纳话费,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通信费及违约金。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XX应支付原告XX电信公司通信费用(号码:x)人民币5400元。
二、被告XX应支付原告XX电信公司合同违约金人民币500元。
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原告已预缴),由被告XX负担。
上述款项,被告应于2010年8月30日之前履行完毕。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王文美
书记员张"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