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禾县支行。
法定代表人朱XX,系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胡某某,系该行职工。
被告雷XX,男,(个人信息略)
被告雷XX,男,(个人信息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禾县支行与被告雷XX、雷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以庭外和解为由,于2011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禾县支行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禾县支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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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李卫平
审判员黄某钦
人民陪审员李华滨
二0一一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刘志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