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某、隆回县X镇人民政府:
马某申请执行隆回县X镇人民政府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2年3月5日立案执行。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根据本院(2002)隆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自愿达成和解履行协议,被执行人隆回县X镇人民政府于2012年3月5日履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现予结案。
特此通知
二0一二年三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