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南阳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任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孙小帅,河南震世(略)事务所(略)。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南阳市宛城区星康苑老年活动中心。
法定代表人:李某,任中心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某青,北京天依(略)事务所(略)。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南阳市宛城区经纬房地产开发公司清算组。
负责人:朱某某,任清算组组长。
委托代理人:王清彬,河南定信(略)事务所(略)。
申请再审人南阳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公司、南阳市宛城区星康苑老年活动中心与被申请人南阳市宛城区经纬房地产开发公司清算组为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前由本院于2009年11月12日作出(2009)南民商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南阳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公司、南阳市宛城区星康苑老年活动中心不服该判,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10年8月24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豫法民申字第x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对本案进行再审。再审中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申请再审人南阳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孙小帅、南阳市宛城区星康苑老年活动中心的委托代理人李某青和被申请人南阳市宛城区经纬房地产开发公司清算组的委托代理人王清彬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再审经审理认为,2007年4月原南阳市宛城区经纬房地产开发公司已在南阳市宛城区工商管理局办理了注销登记,法人资格已经终止,2009年3月原南阳市宛城区经纬房地产开发公司清算组向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起诉时,该清算组已不具备民事诉讼的主体资格,应通知其权利义务承受人为诉讼主体参加诉讼,原一、二审程序违法,处理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八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2009)南民商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和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2009)宛龙民商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李某峰
审判员王伟凯
代理审判员王勇
二0一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牛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