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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乙诉西安××广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原告王某乙,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略)。身份证号:××××。

委托代理人杨××,陕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某乙,陕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广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陕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某乙与被告西安××广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乙与被告西安××广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之间的争议实际上属于劳动争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王某乙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727元,全额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殷瑞

代理审判员梁梦艺

代理审判员蒲婷婷

二0一一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王某乙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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