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系无业人员。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于2009年11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犯罪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奉贤区看守所。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10年3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4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蔡某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11月27日6时45分许,被告人陈某某乘坐莘团线公交车至本区X路金汇港桥处时,要求司机瞿某某中途停车,瞿某未到规定的公交站点为由拒绝停车,被告人陈某某遂不顾公交车上乘客和公共道路行车安全,抢踩油门,并与正在驾驶的瞿某某发生纠缠,纠缠中被告人陈某某用拳头殴打瞿某右面部,致使瞿某某无法控制方向盘而导致莘团线公交车失控撞向大叶公路X村X号处电线杆,致车损、电线杆折断。经鉴定,被害人瞿某某因外伤致面部软组织挫裂伤,构成轻微伤;莘团线公交车的物损价值为人民币9040元,上述被损坏的电线杆价值人民币296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瞿某某的陈某,证人的证言,上海公交行业从业人员服务手册,上海市电力公司奉贤供电分公司出具的证明材料,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现场照片,上海枫林国际医学交流和发展中心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上海市奉贤区物价局物品财产估价鉴定结论书及现场勘查记录,公安机关出具的辨认笔录及照片、验伤通知书、案发经过及抓获情况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无视公交乘客和公共道路行车安全,在公共汽车行驶过程中,强行踩踏油门并殴打驾驶人员,致车辆失控后在公共道路上任意冲撞,足以危害公共安全,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显已触犯刑律,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庭审中被告人能自愿认罪,且在家属的帮助下赔偿了被害人及被害单位的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本院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赔偿情况等一并予以考虑。为严肃国家法制,确保公共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钱东君
审判员周艳
书记员黄某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