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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支行与被告唐XX、曾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支行,住址地嘉禾县X镇X路X号。

负责人朱XX,行长。

被告唐XX,男,(个人信息略)。

被告曾XX,男,(个人信息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支行与被告唐XX、曾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禾县支行于2011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禾县支行申请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支行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XX支行承担。

审判长李卫平

审判员黄某钦

人民陪审员李华滨

二0一一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刘志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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