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支行,住址地嘉禾县X镇X路X号。
负责人朱XX,行长。
被告唐XX,男,(个人信息略)。
被告曾XX,男,(个人信息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支行与被告唐XX、曾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禾县支行于2011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禾县支行申请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支行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XX支行承担。
审判长李卫平
审判员黄某钦
人民陪审员李华滨
二0一一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刘志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