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向开胜,湖南鹤洲(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怀化市第二人民医院,住所地怀化市城东新区X路,组织机构代码x-5。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医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舒某。
委托代理人徐某某。
第三人怀化市家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怀化市鹤城区X路X号,组织机构代码x-5。
法定代表人尹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
案由:劳动争议
上诉人李某某因与怀化市第二人民医院(以下简称二医院)、怀化市家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家家物业)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2009)怀鹤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上诉至本院,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维持怀化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2009)第75-X号裁决书。
经审理查明:2008年6月1日二医院不具法人资格的二级机构洪江医院与家家物业签订的《市二医院洪江医院物业服务合同》约定:1、洪江医院委托给家家物业实施物业管理,时间为2008年6月1日至2009年5月31日,委托内容为该医院的卫生保洁工作;2、洪江医院每年支付给家家物业物业管理服务费26万元,按月于每月10日前支付前一月的服务费用;3、洪江医院提供家家物业相关服务的方便之处及部分相关设备材料,工作人员由家家物业自主安排,洪江医院提供办公室并由家家物业派人具体管理保洁工作人员。2009年6月1日双方又续签了一年的合同,内容与前一致。李某某于2008年8月2日由家家物业安排参加二医院的保洁工作,由家家物业每月发放工资620元,由家家物业直接打入到其为李某某在中国信合开户的存折上(2008年6、7月发现金)。2008年8月及2009年1月家家物业开会要求保洁人员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大部分人员已经签订,包括李某某在内的少数人不愿签订劳动合同。李某某向怀化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怀化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追加家家物业为第三人,2009年11月30日怀化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怀劳仲案字(2009)第75-X号仲裁裁决:1、市二医院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李某某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两倍工资6820元;2、驳回李某某的其他请求。二医院不服,诉至原审法院,要求:1、确认李某某与二医院不存在劳动关系,确认二医院不须向李某某支付两倍工资6820元。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上诉人李某某与被上诉人二医院、第三人家家物业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李某某与怀化市第二人民医院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怀化市第二人民医院不需向李某某支付双倍工资;
二、怀化市家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愿向李某某支付补偿款1000元,在2010年6月17日前付清;
三、李某某收到补偿款后,放弃对怀化市第二人民医院和怀化市家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任何权利主张;
四、本协议自各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即发生法律效力。
一审案件受理费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合计10元由怀化市第二人民医院负担。
上述协议,经三方当事人签名认可,符合法律规定,具有法律效力,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拒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的,他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判长陈某建
审判员向小曼
代理审判员郭家法
二0一0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向玉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