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某,女,住(略)。
法定代理人郑某某(系原告女儿),住(略)。
委托代理人高某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某某,女,住(略)。
委托代理人陆某某(系郑某某丈夫),住(略)。
被告郑某某,男,住(略)。
被告郑某某,男,住(略)。
被告郑某某,女,住(略)。
上述四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孙某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赡养费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郑某某、郑某某、郑某某、郑某某应自2010年2月起按月给付原告陈某某赡养费分别为人民币60元、50元、30元、60元;
二、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因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陈某某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2010年3月3日原、被告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耿志成
书记员周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