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贾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杨某甲,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陈燕民,河南永生(略)事务所(略)。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阳市超越置业中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某乙,执行总裁。
委托代理人邱某某,男,该公司法律事务主管。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男,该公司人力部部长。
上诉人贾某某、安阳市超越置业中介有限公司因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2010)文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贾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杨某甲、陈燕民,上诉人安阳市超越置业中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邱某某、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2010)文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李洪
审判员刘某波
审判员郭文吉
二○一一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王爱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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