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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再审人陈某某与被申请人徐州市启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沛县海洋桑拿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陈某某。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徐州市启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某某。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沛县海洋桑拿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某某。

申请再审人陈某某与被申请人徐州市启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沛县海洋桑拿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12日作出(2010)沛魏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1年1月7日,陈某某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在本院审查过程中,陈某某以重新提供新证据为由,于2011年1月7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陈某某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陈某某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郑友启

审判员李文武

审判员苏雯

二0一一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神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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