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谢某某。
委托代理人马某某。
委托代理人王丽艳,安阳市殷都区X路法律服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滑县计划生育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宋某某,主任。
委托代理人岳康民,河南奥博(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滑县妇幼保健院。
法定代表人谷某某,院长。
委托代理人赵某普,河南金太阳(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滑县X乡卫生院。
法定代表人赵某某,院长。
委托代理人郭保江,河南卓誉(略)事务所(略)。
上诉人谢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滑县计划生育委员会、滑县妇幼保健院、滑县X乡卫生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2009)滑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谢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马某某、王丽艳,被上诉人滑县计划生育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岳康民、滑县妇幼保健院的委托代理人赵某普、滑县X乡卫生院的委托代理人郭保江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2009)滑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智咏梅
审判员李自强
代理审判员邢永亮
二0一一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崔纯
安法网X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