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安阳路德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住址安阳市X路南段X号。
法定代表人牛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上诉人安阳路德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某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2008)文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2008)文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李长奉
审判员段合林
审判员徐红伟
二○○九年十月二十六日
代书记员康二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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