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雷××(……个人信息略)。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11月6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本案于2009年8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日被逮捕,2009年12月24日经嘉禾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2010年10月19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现羁押于嘉禾县看守所。
被告人雷××(……个人信息略)。因本案于2009年9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3日被嘉禾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0年10月19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雷××(……个人信息略)。因本案于2009年9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3日被嘉禾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0年10月19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个人信息略)。因本案于2009年9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3日被嘉禾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0年10月19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检察院以湘嘉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雷××、雷××、雷××、杨×犯开设赌场罪,于2010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嘉禾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庆、被告人雷××、雷××、雷××、杨×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6月初,被告人雷××、雷××、雷××、杨×伙同雷××、雷××、李××、刘××、欧阳××、李××、雷××、雷××、雷××(均另案处理)等人在嘉禾县X镇X村内租用民房开办赌场。赌场股东分五大股,其中被告人雷××、雷××、雷××与雷××、雷××、雷××、雷××、雷××占两大股,李××、欧阳××、李××等人占两大股,刘××与被告人杨×等人占一大股。赌场利用扑克牌玩“铲车”的方式招揽他人聚众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赌场每天12时许开始经营,16时许歇业,然后到20时许又开始经营至23时许。每天有二、三十人参赌。赌场由股东雇佣发牌手发牌并抽取“水钱”,每天抽取“水钱”达一万多元。赌场由李××管账和钱,刘××等人负责当庄家并招揽人员参赌,被告人雷××等人负责赌场安全和望风。赌场由李××每五天或十天将抽头的钱扣除赌场的开支后分给股东。2009年8月24日,赌场因李××等人被公安机关抓获而停止经营。经核实,赌场共经营近三个月。
另查明,被告人雷××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11月6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上述事实,四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同案人雷××、雷××、雷××、欧阳××、李××的供述、证人罗××、雷××、胡××等人的证言、现场方位图、书证:本院(2006)嘉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情况说明、一般缴款书、立案决定书、四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雷××、雷××、杨×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为赌博提供场所,设定赌博方式,提供赌具,吸引多人参与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四被告人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四被告人在开设赌场的犯罪过程中,均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被告人雷××原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四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能当庭自愿认罪;被告人雷××、雷××、杨×还能主动接受财产刑处罚,均有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根据被告人雷××、雷××、杨×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后果及其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本院决定对被告人雷××、雷××、杨×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本院对被告人雷××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被告人雷××、雷××、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雷××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四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雷××于2009年8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被取保候审,已被羁押共计4个月。即自2010年10月19日起至2013年12月18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雷××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三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三、被告人雷××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三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四、被告人杨×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三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
审判长邓林森
审判员李水生
审判员雷健君
二0一0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蔡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