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日升诉嘉华机械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原告新乡市日升数控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郝某某,董事长。

被告嘉华机械制造(泰州)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新乡市日升数控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嘉华机械制造(泰州)有限公司购销合同拖欠货款纠纷一案后,原告新乡市日升数控设备有限公司于2009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嘉华机械制造(泰州)有限公司单位存款x元或查封被申请人价值x元的财产。

本院认为,原告新乡市日升数控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嘉华机械制造(泰州)有限公司单位存款x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郭德方

二○○九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王颖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