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新乡市日升数控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郝某某,董事长。
被告嘉华机械制造(泰州)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新乡市日升数控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嘉华机械制造(泰州)有限公司购销合同拖欠货款纠纷一案后,原告新乡市日升数控设备有限公司于2009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嘉华机械制造(泰州)有限公司单位存款x元或查封被申请人价值x元的财产。
本院认为,原告新乡市日升数控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嘉华机械制造(泰州)有限公司单位存款x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郭德方
二○○九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王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