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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李某某犯滥伐林木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男,X年X月X日生。因涉嫌滥伐林木,于2011年11月8日被桐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桐柏县人民检察院以桐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滥伐林木罪,于2011年3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11月2日至3日,被告人李某某在未办理任何林业手续的情况下,指使他人将其种植的杨树砍伐101株,合立木蓄积12.0527立方米。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李某某主动缴纳罚金5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王x、刘xx、刘xx、刘xx等人证言,现场勘验报告,常住人口登记表、罚没款票据等证据相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砍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罚金5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徐哲

二0一一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赵丰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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