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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诉陈某某买卖合同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原告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河南省建设总公司,住所地:郑州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梁某某。

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河南省建设总公司在承建新密市造纸群工业污水处理厂时,新密藉陈某某作为项目部负责人(被告建设总公司的项目部经理)购买原告大量钢材,后经结算尚欠原告钢材款x元。在原告向二被告讨要货款时,二被告于2009年12月3日承诺将此债务转移给污水处理厂(郑州市龙祥公司)偿还,然而污水处理厂拒绝接受,致使原告的货款未得到清偿。为此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二被告偿还钢材款x元、利息损失x元,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经审查,原告出具的债权转让协议书,上面没有河南省建设总公司印章,该公司现名为河南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该公司又不认可陈某某是其项目部经理及债权转让协议书。在新密市X镇X村滴水棚X号找不到陈某某,原告又提供不出陈某某现在的具体住址。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的被告不明确。不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张某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十五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陈某玲

审判员云海江

审判员马坤坡

二0一0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楚柏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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