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甲,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某乙,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丙,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某丁,男,汉族,36岁。
上诉人王某甲因与被上诉人张某丙离婚纠纷一案,不服灵宝市人民法院(2010)灵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王某甲的委托代理人王某乙,被上诉人张某丙的委托代理人张某丁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灵宝市人民法院(2010)灵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灵宝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王某甲已预交,予以退回。
审判长安春才
代理审判员孙凤云
代理审判员李会强
二O一一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李泽炎(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