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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王某甲与被上诉人张某丙离婚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甲,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某乙,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丙,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某丁,男,汉族,36岁。

上诉人王某甲因与被上诉人张某丙离婚纠纷一案,不服灵宝市人民法院(2010)灵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王某甲的委托代理人王某乙,被上诉人张某丙的委托代理人张某丁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灵宝市人民法院(2010)灵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灵宝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王某甲已预交,予以退回。

审判长安春才

代理审判员孙凤云

代理审判员李会强

二O一一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李泽炎(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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