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漯河市中心血站。住所地:漯河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刘某,该血站站长。
委托代理人:冯某,该血站供血科科长。
委托代理人:范来成,该血站法律顾问。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漯河市中心医院。
法定代表人:贾某,该医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李素明,河南恩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漯河市中心血站因与被上诉人杨某、漯河市中心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召陵区人民法院(2008)召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漯河市中心血站的委托代理人冯某、范来成,被上诉人杨某,被上诉人漯河市中心医院的委托代理人李素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召陵区人民法院(2008)召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
二、发回召陵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382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崔喜庆
审判员张素丽
审判员吴增光
二0一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胡琨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