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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漯河市中心血站与被上诉人杨某、漯河市中心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漯河市中心血站。住所地:漯河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刘某,该血站站长。

委托代理人:冯某,该血站供血科科长。

委托代理人:范来成,该血站法律顾问。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漯河市中心医院。

法定代表人:贾某,该医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李素明,河南恩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漯河市中心血站因与被上诉人杨某、漯河市中心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召陵区人民法院(2008)召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漯河市中心血站的委托代理人冯某、范来成,被上诉人杨某,被上诉人漯河市中心医院的委托代理人李素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召陵区人民法院(2008)召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

二、发回召陵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382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崔喜庆

审判员张素丽

审判员吴增光

二0一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胡琨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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