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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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王某某犯滥伐林木罪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襄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生于1967年,住址(略)。

襄城县人民检察院以襄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滥伐林木罪,于2011年2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襄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10月12日,被告人王某某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将麦岭镇X村民赵XX种植在其家东侧责任田内90株杨树伐掉,蓄积为12.9234立方米。上述事实,有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鉴定结论、书证等证据证实。被告人王某某之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请依法判处。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赵XX、朱X、刘XX、李XX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技术鉴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王某某犯滥伐林木罪成立,应予支持。王某某当庭自愿认罪,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方军义

二0一一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李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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