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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孙某某拒不执行判决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宜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犯罪于2011年1月30日被宜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日被宜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至今。

宜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宜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于2011年3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孙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宜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8月30日就孙某某涉及的一民事案件作出(2008)宜北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孙某某应履行标的额x.4元。2008年11月20日宜阳县人民法院向被告人孙某某下达执行通知书,孙某某须于2008年11月24日前履行赔偿义务。在此期间,被告人孙某某于2009年八、九月份新建房屋三间,并对大门进行了翻新。其行为属于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2011年1月30日被告人孙某某被刑事拘留后与受害人祁保暖等人达成和解协议,孙某某赔偿受害人祁保暖等人x元,该案得以执行完毕。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宜阳县人民法院移送函、申请执行有关手续、民事判决书、宜阳县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执行笔录、照片、和解协议、执行案件结案通知书、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对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负有履行义务且具有履行能力,但该拒不履行,严重侵害了国家的审判制度和受害人的合法利益,其行为已构成拒不履行判决罪。公诉机关指控犯罪成立,予以支持。孙某某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孙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罚金x元。(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王丽

二0一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阮依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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