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陈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法定代理人魏某甲,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执行人(略)。
负责人魏某乙,男,系该组组长。
陈某某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阎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略)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10年4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即日内向申请人支付案款x元,并承担诉讼费500、执行费325元,共计x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划拨了其银行账户存款,并现已向申请执行人发放了该款项。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09)阎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丁振虎
执行员白凌河
执行员张艳
二0一0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秦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