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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孙某某诉被告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原告孙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侯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孙某某诉被告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3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侯某某因下落不明,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等,缺席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7年1月10日登记结婚,2007年3月27日被告户口迁至原告处,2007年11月27日婚生女儿孙xx。因双方系经人介绍认识,婚前没有感情基础,婚后被告仍无家庭观念,双方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2008年4月,被告更是将原告父母购置的轿车赌博输给他人,严重伤害了原告及其家庭的感情,经多次劝告被告始终没有悔改之意,并于2009年2月离家出走,至今已失去联系。原被告双方感情早已彻底破裂,且分居已近两年,原告无奈诉至法院请求:一、判令原被告离婚;二、判令婚生女孙xx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200元至其十八岁,共计x元;三、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为证明上述诉称主张的事实和理由,原告向法庭提交的证据材料有:一、结婚证。证明其与被告侯某某之间存在的婚姻关系。二、洛阳高新开发区X乡X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证明被告侯某某于2009年2月因家庭纠纷离家出走,其家人多方寻找、至今无果,婚生女孙xx一直随原告生活。三、孙某某、侯某某及孙xx的户籍登记卡。证明三人身份及户籍关系,婚生女孙xx于X年X月X日出生,被告应支付抚养费至其年满十八岁。

被告未答辩,亦未向法庭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7年1月10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女孙xx,2007年3月27日被告户口迁至原告处,在原告父母家居住。双方无婚前婚后共同财产。2009年2月,被告离家出走,至今杳无音讯。原告认为被告不尽家庭义务,夫妻双方感情破裂,向法院提出与被告离婚。

本院认为,原、被告登记结婚后在原告家居住生活,2009年2月被告离家出走,至今杳无音信。被告长期不尽家庭义务,双方感情已破裂,原告现起诉离婚,应予支持。婚生女孙xx暂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200元,至其年满十八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孙某某与被告侯某某离婚。

二、婚生女孙xx由原告孙某某抚养,被告侯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200元,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至孙xx年满十八岁止。

本案受理费300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侯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五份,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杨超锋

人民陪审员魏高峰

人民陪审员张瑞晓

二0一一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韩倩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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