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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安阳市龙安区龙泉镇卫生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原告张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生,医务人员。

被告安阳市龙安区X镇卫生院。

法定代表人薛某某。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安阳市龙安区X镇卫生院(以下简称卫生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卫生院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某诉称,2009年3月份,被告需要购买一台脑电图地形仪,因资金不足,让职工集资购买,并口头承诺三个月返还,但三个月已过,被告拖欠不予偿还,我要求被告立即偿还我集资款3000元整。

被告卫生院未到庭,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09年3月2日,被告卫生院为购买医用设备,向原告张某某集资3000元,并为原告出具收到条一张。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集资款3000元。

以上事实有原告当庭陈述,2009年3月2日收到条一张可以证明,以上证据均当庭经过质证、认证,可以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依据。

本院认为,债权受法律保护,债务应当清偿。被告卫生院拖欠原告张某某集资款3000元的事实成立,应当予以偿还。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安阳市龙安区X镇卫生院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一次性偿支付原告张某某集资款3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安阳市龙安区X镇卫生所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王献堂

审判员杨如意

代理审判员徐汉生

二○一○年三月二日

代理书记员周惠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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