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0)永中执字第6-X号
申请执行人谢某某。
被执行人永州市零陵区保安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原永州市芝山区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某乙,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谢某某与永州市零陵区保安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原永州市芝山区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劳动合同关系纠纷(2009)永中法民三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一案中,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永中法民三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将该判决所确定的履行义务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09)永中法民三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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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田光耀
审判员龙建辉
审判员陈连明
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伍有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