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1)永中执复字第X号
申请复议人(被执行人)蒋某甲。
申请执行人蒋某乙。
被执行人双牌县X乡X村第八组。
申请复议人蒋某甲不服双牌县人民法院(2009)双法执字第10-X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在审查过程中,于二○一一年四月六日作出(2011)永中执复字第X号执行决定,认为执行法院于二○一○年七月十日作出的(2009)双法执字第X号执行裁定和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作出的(2009)双法执字第10-X号执行裁定及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作出的(2009)双法执字第10-X号执行裁定不当,指令执行法院对上述执行裁定予以纠正。执行法院于二○一一年四月八日作出(2009)双法执字第10-X号执行裁定,撤销了上述执行裁定,申请复议人蒋某甲于2011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复议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复议人蒋某甲撤回复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田光耀
审判员伍绍儒
审判员郭宝元
二○一一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韩成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