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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永中执复字第3号执行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1)永中执复字第X号

申请复议人(被执行人)蒋某甲。

申请执行人蒋某乙。

被执行人双牌县X乡X村第八组。

申请复议人蒋某甲不服双牌县人民法院(2009)双法执字第10-X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在审查过程中,于二○一一年四月六日作出(2011)永中执复字第X号执行决定,认为执行法院于二○一○年七月十日作出的(2009)双法执字第X号执行裁定和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作出的(2009)双法执字第10-X号执行裁定及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作出的(2009)双法执字第10-X号执行裁定不当,指令执行法院对上述执行裁定予以纠正。执行法院于二○一一年四月八日作出(2009)双法执字第10-X号执行裁定,撤销了上述执行裁定,申请复议人蒋某甲于2011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复议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复议人蒋某甲撤回复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田光耀

审判员伍绍儒

审判员郭宝元

二○一一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韩成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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