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义林
杨昌华、龙开福:
刘义林与杨昌华、龙开福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已根据申请人刘义林的本次申请标的x元,依据湖南省绥宁县人民法院(2009)绥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于2011年3月15日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一一年三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