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胡某某,男,34岁。因本案于2009年9月11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金水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被取保候审。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以郑金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某犯非法行医罪,于2009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胡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自2008年6月份至今,被告人胡某某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在郑州市金水区东关虎屯X号私自开设无名门诊非法进行医疗活动。2008年10月6日、2009年5月20日被郑州市金水区卫生局两次行政处罚后,拒不改正,且继续非法行医。2009年9月11日被告人胡某某再次非法行医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周×、陈×芳证言,辨认笔录,案件移送书,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在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情况下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处罚两次以后,仍再次非法行医,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胡某某犯非法行医罪名成立。被告人胡某某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其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第二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胡某某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许二虎
二OO九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张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