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苏某某,男,27岁,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以许魏检起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苏某某犯诈骗罪,于2009年9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建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苏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7年7月份至2008年初,被告人苏某某以为被害人邹某甲、邹某乙、刘某丁炒外汇赚钱为名,利用开通网络虚拟帐户对被害人进行欺骗,先后数次骗得被害人邹某甲人民币x元、骗得被害人邹某乙人民币x元、骗得被害人刘某丁人民币4000元。期间为诱骗邹某甲继续投资,被告人苏某某以返还盈利的名义分别于2007年10月份、2007年12月份付给邹某甲现金x元、x元,于2007年9月份付给邹某乙现金3000元,于2008年1月份付给刘某丁1500元,其余赃款挥霍。
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苏某某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邹某甲、邹某乙、刘某丙人陈述,证人武XX、刘X证言,相关书证,抓获经过,被告人苏某某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以上证据均经当庭查证属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苏某某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苏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5月14日起至2014年5月13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郭艳
人民陪审员樊克智
人民陪审员陈宝菊
二○○九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樊紫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