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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某(上海)餐饮有限公司与被告江某劳动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原告某(上海)餐饮有限公司

被告江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某(上海)餐饮有限公司与被告江某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某(上海)餐饮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邵云娟

书记员郭玮$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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