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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某某拐卖妇女、儿童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永城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曹某某(曾用名曹X),男,X年X月X日出生。

永城市人民检察院以永检刑诉[2010]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曹某某犯拐卖妇女、儿童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永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严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曹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6月份,被告人曹某某通过他人介绍,将其在本村拾得的精神病女子李XX所生女孩,以2800元的价格卖给安徽濉溪的孙XX抚养。2009年农历9月份,被告人曹某某又将李XX以2500元的价格卖给同村X组的任XX。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物证照片、书证被告人曹某某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人曹XX、周XX、王XX等人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以出卖为目的拐卖妇女、儿童,其行为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情节以及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曹某某犯拐卖妇女、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9月25日起至2017年9月24日止;所处罚金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判长郑春玲

审判员张新爱

审判员陈素霞

二O一一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刘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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