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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郭某某诉被告鹤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不予更正劳动档案内的错误年龄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原告郭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鹤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X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尤某某,该局局长。

原告郭某某诉被告鹤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不予更正劳动档案内的错误年龄一案,本院于2009年10月12日立案受理。2009年11月11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郭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郭某某负担。

审判长张保平

审判员王风清

代理审判员霍璐婷

二OO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霍璐婷(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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