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郑州东方钢结构装饰有限公司与梁某某、聂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东方钢结构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高新区X路X号A715。

法定代表人张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沈书保、王某某,郑州市管城区二里岗法律服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梁某某,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肖宝殿,河南郏县148法律服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聂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高玉红、梅某,郑州市金水区X法律服务所(略)。

上诉人郑州东方钢结构装饰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梁某某、聂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0)金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郑州东方钢结构装饰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沈书保、王某某,被上诉人聂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高玉红、梅某,被上诉人梁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肖宝殿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0)金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张向军

审判员侯军勇

审判员郑宗红

二0一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肖广鑫(代)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