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某
上诉人赵某某与被上诉人陈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中牟县人民法院(2010)牟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因上诉人赵某某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赵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王黎
审判员张磊
审判员李润武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彭孝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