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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与陈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某

上诉人赵某某与被上诉人陈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中牟县人民法院(2010)牟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因上诉人赵某某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赵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王黎

审判员张磊

审判员李润武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彭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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