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某,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崔景明,河南王爱学(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牟县X镇X村第四村X组。
代表人李某某,该组组长。
委托代理人曹克忠,河南赵庆利(略)事务所(略)。
委托代理人张卿杰,河南赵庆利(略)事务所(略)。
上诉人张某某与因被上诉人中牟县X镇X村第四村X组侵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2010)牟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2010)牟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张某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300元,全额予以退回。
审判长李某
审判员崔娥
代理审判员袁斌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刘红玉(代)